甲方:投资者
乙方: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国寿安保基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相关的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直销电子交易申购业务的一种,指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设置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每期投资的基金产品、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乙方根据甲方授权,按计划里所约定的扣款日,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投资者”指依照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第二条 业务规则
甲方办理国寿安保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应遵循《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详见附件)。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网上交易的合法用户且符合第一条有关投资者范围规定,可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2、甲方应保证约定扣款日前一日指定扣款账户有足够的金额,且在扣款日当日指定扣款账户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因甲方原因无法从指定扣款账户上扣款或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成功扣款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拟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应遵循本协议第二条所有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以及《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和《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
4、甲方应按照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定期向约定银行卡所属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若甲方约定扣款日为非工作日,则乙方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扣款。
2、乙方应为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提供业务规则,具体规则参见本协议附件。
3、若由于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八条 风险提示
甲方在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甲方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甲方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甲方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甲方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甲方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甲方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甲方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负担。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者在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过程中,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附件: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特制订《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是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第三条 凡从事电子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须遵守所交易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所有条款。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使用的词语应当含有其在相关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中所含有的释义。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直销电子交易申购业务的一种,系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设置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每期投资的基金产品、扣款金额、扣款日及扣款方式,由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授权,按计划里所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指定扣款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是指经本公司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章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设置、申购
第七条 投资者在办理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须与本公司及指定银行签订相关委托代扣款协议,并指定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为扣款账户,具体协议内容及签订方法以相关指定银行要求为准。
第八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设置定期定额申购计划,须约定以下事项:1)约定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产品;2)指定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为扣款账户;3)约定扣款周期;4)约定每期扣款日;5)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第九条 参与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基金品种和定期定额申购的费率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条 投资者用于办理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指定交易账户应已开通了正常的直销电子交易业务。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指定银行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约定扣款周期为每月、每周或每两周,约定扣款日可以为每月的1日至28日,或每周的周一至周五,如遇约定扣款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扣款。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扣款日期晚于当前工作日时,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于当月/周生效;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扣款日期为当前工作日或早于当前工作日时,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于次月/周生效。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设置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定期定额申购首次最低金额不受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如遇本公司旗下基金申购限制,以届时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设置多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每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可指定投资一只基金产品,同一只基金产品可重复设置多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一个投资者在同一扣款日多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扣款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生效后,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设置的约定基金、约定金额、约定日期自动发起申购申请,并向投资者指定扣款账户的各指定银行发出扣款指令,由指定银行对投资者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如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投资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为“暂停交易”、“暂停定期定额申购”状态,则系统不进行自动扣款,且不进行顺延扣款,不计算扣款失败次数。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实际扣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份额计算方式同基金单笔申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的状态正常,并有足额的款项用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如因投资者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约定扣款日当天扣款失败,系统将在约定扣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扣款(即“递延扣款安排”)。如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扣款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扣款,上述递延扣款安排也将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如从约定扣款日起连续3个工作日,因投资者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该次定期定额申购失败,不再继续进行顺延扣款安排,但不中断后续定期定额申购。
第十八条 如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连续6次发生第十七条扣款失败情况,则该定期定额申购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成功仅代表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确实接受了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于本公司发起自动扣款后登录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申购记录,并于基金确认日后查询定期定额申购确认结果及份额。
第二十条 若已成功扣款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失败,资金将于交易确认失败后由本公司向投资者银行账户划出,且不计算扣款失败次数。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实际扣款日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不能办理撤单业务。
第四章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变更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包括:1)变更约定的扣款周期;2)变更约定扣款日期;3)变更约定扣款金额; 4)暂停或终止计划;5)变更约定的基金。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日当日,或约定投资的基金“暂停交易”时,投资人无法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变更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终止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分为主动终止、自动终止两种方式。
1、主动终止: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主动终止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投资人在工作日15:00前提交终止计划,于下一工作日生效。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日当日,或约定投资的基金“暂停交易”时,投资人无法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终止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2、自动终止:投资者设置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后,因投资者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连续6次发生第十七条扣款失败情况,系统将自动终止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如果设置了多只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只有在终止所有基金的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后,方可解除相关扣款协议。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如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交易账户销户业务,一经确认成功,所有的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
第二十六条 通过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与单笔申购的基金份额合并计入客户的基金账户余额,投资人可进行赎回、转换等交易,在投资人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有期及适用的费率。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根据各期申购时间分别计算。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和其他业务遵照《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和《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对定期定额申购份额的赎回和转换,不会引起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终止。如投资者需终止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应办理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终止业务。
第六章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或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情况。
第七章 风险提示
第三十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等所导致的故障,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或投资者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凡因投资者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无法正常进行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构成《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该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不时的修订。本规则的任何修改自该修改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